一、北方节能住宅项目是指符合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(采暖居住建筑部分)北京地区实施细则》(DBJ01—602—97)规定,且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住宅,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。
二、凡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北方节能住宅,其建设(开发)单位凭盖有“节能设计专用章”的设计施工图纸,到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(以下简称节能墙改办),领填《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》,为方便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手续,属于区(县)计委审批下达投资计划的,可直接到区(县)节能墙改办签署初审意见和办理验收手续。
三、建设单价需携带市、区(县)节能墙改办初审盖章后的《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》和其他有关资料,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目税率核定、纳税登记及申报手续。
四、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,墙体抹灰前,建设(开发)单位需持《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》到市、区(县)节能墙改办办理验收手续。
五、凡经终审不符合规定第一条的项目,建设(开发)单位在终审后一个月内,持市、区(县)节能墙改办签署意见的《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》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重新核定、申报手续、补交税款。
六、凡经终审符合北方节能住宅要求的项目,建设单位在取得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》后两个月内,持市、区(县)节能墙改办盖章的《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》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清算销号手续。
七、市、区(县)节能墙改办定期将已办理终审手续的项目名单转同级地方税务机关,对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手续的住宅项目,税务机关按“一般民用住宅(包括商品住宅)”规定征收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,对终审不合格又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重新核定、申报手续的项目,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八、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。